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相關資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藝術基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與藝術基金相關的所有收支,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撥款,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資金。
第三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貫徹過緊日子要求,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科學規范、注重績效、公開透明、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游等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藝術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制定管理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對管理中心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編報藝術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以及財務報告,完整、準確、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按照部門預算批復做好預算執行,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三)負責組織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建議,起草年度資助方案并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審定。
(四)負責資助項目實施,依法檢查、監督資助項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結項驗收、成果運用等工作。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建立資助項目管理系統,運用互聯網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監督管理、宣傳展示等工作,及時更新資助項目信息。
(五)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負責處理捐贈、贊助相關事宜。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對藝術基金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審核管理中心預算、決算并按程序批復,組織預算執行,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文化和旅游部報送的預算建議并按程序批復,組織指導督促文化和旅游部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管理中心根據資助規劃、年度計劃以及中央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提出藝術基金預算建議,由文化和旅游部審核后報送財政部。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藝術基金預算,由文化和旅游部審核后納入部門預算草案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按規定審核、批復。
第九條 藝術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藝術基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編報赤字預算。
第十條 收入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根據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其他收入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測算情況編制。
第十一條 支出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據預算控制數、業務需要等編制。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預算執行中,管理中心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藝術基金年度決算,由文化和旅游部審核后納入部門決算草案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按規定審核、批復。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藝術基金收入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
(二)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財政部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四)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藝術基金支出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用于管理中心基本支出和大型設施運維租賃、信息系統運維、外聘人員支出等能力建設相關項目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為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用于項目資助支出、組織管理支出。通過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安排的組織管理支出,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過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當年預算的2.5%。
(三)其他支出為通過捐贈收入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支出指撥付給項目資助對象,用于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出。包括:
(一)直接費用。項目資助對象在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養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二)間接費用。項目資助對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項目資助經費具體支出范圍和管理要求,由管理中心根據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養等項目資助實施情況分類制訂,并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為管理和組織資助項目所發生的具有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
(一)項目管理費。用于管理中心開展與項目資助管理有關的工作支出。包括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項目指導、監督檢查、結項驗收、績效管理、成果資料保管等所需會議、培訓、差旅、食宿、網絡、郵電、交通、場地設備租賃等費用。按照管理中心工作計劃、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二)專家勞務費。用于有關專家的評審費、監督驗收費、咨詢費、講課費等。
1.評審費,指管理中心組織項目評審支付給專家的費用。采取集中評審的,按照每人每天稅后不高于1000 元的標準執行。采取通訊評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項目實際情況,參照集中評審的標準酌情降低支付標準。
2.監督驗收費,指管理中心組織項目指導、監督檢查、結項驗收支付給專家的費用,根據專家實際參與工作的時間,按照每人每天稅后不高于1000 元的標準執行。
3.咨詢費,指管理中心因項目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給專家的咨詢、論證、鑒定費用,按照每人次稅后不高于1000元的標準執行。
4.講課費,指管理中心聘請專家講課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半天稅后不高于 3000 元的標準執行。
(三)專項審計費,指對資助項目進行中期或結項專項審計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所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導價。
(四)委托業務費,指管理中心委托社會組織或相關機構組織項目指導、監督檢查、結項驗收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個項目5000-10000 元的標準執行。
(五)項目管理系統建設運維費,指管理中心用于項目管理系統相關設備和軟件購置開發、運行維護等費用,按照系統開發、設備和軟件采購價格、運行維護協議(合同)等執行。
(六)宣傳費,指項目相關宣傳、推廣、公示等工作支出,按照所簽協議(合同)執行。
(七)其他與項目資助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財政部對資金支付實行動態監控。
第十九條 藝術基金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藝藝術基金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定向捐贈的年度收支余額應當單獨核算,繼續用于下年度項目支出。
第二十一條 藝術基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申報評審、項目資助、監督驗收等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對象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4〕184號)、《財政部關于〈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