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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云南省老教授協會章程
發布日期:2019-01-02 瀏覽: 次
云南省老教授協會章程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云南省老教授協會(簡稱云南省老教協),英文名稱Yun nan Sheng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YNSS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以我省各高校離退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其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為主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多學科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開拓創新,與時俱進,充分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老教授、老專家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團結廣大老教授、老專家,為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為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作出新貢獻。
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云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云南省昆明市建設路1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單位的聘請,擔任講課、專題講座、指導研究生、培養年輕教師和進行教學管理、教學質量的評估等工作。
(二)根據社會各界的學習需求,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辦學,根據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為促進形成“全民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做貢獻。
(三)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科技開發、科技咨詢和科學普及等工作。根據我省黨政機關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的需求,進行科技研究、開發、咨詢、論證、評估等多種服務。
(四)參與組織和推動普及科學知識的活動,采取辦講座、寫文章等多種形式弘揚科學精神,為在全省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反對迷信和偽科學的良好社會風氣服務。
(五)根據政府部門關注的問題,市場的迫切需要和社會熱點,組織專題研究,開展學術研究,并將研究成果提供給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作決策參考。
(六)組織編寫翻譯專著、教材、叢書、資料,推薦出版高水平的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
(七)開展國內外的學術交流,促進我省的教育、科技的發展。
(八)參與、關心、推動有利于培養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為培養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風尚作貢獻。
(九)參與和推動社會老齡事業的發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表彰在科技工作和協會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老教授、老專家,宣傳和推動老年人科學養生、益壽延年的健康建設。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老教授的建議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內容生動活潑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其他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和曾擔任過副處級以上職務的老教育工作者;
(二)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三)自愿加入本會,愿意并能夠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會員入會須有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取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社會信譽與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向分會交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本會將書面
提醒,若通知后仍不交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工作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教授事業,有奉獻精神;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本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辦的學校和服務單位是本會的實體機構,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民事責任。本會應積極予以支持幫助,促其發展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二)本會有償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捐贈;
(四)政府和有關部門撥款和資助;
(五)所屬單位上交的管理費及分會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完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團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處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處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重大變故,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云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云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等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將清算結果報經云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確認后,報送云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取得云南省民政廳發給的《注銷登記證書》,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確認。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