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學優秀學生評選及表彰獎勵辦法(試行)
日期:2024-08-04 作者: 來源:學生工作部(處)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廣大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開拓創新、全面發展,學校決定在學生中開展優秀學生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級、省級、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以及其他個人類別(以下簡稱優秀學生)的評選及表彰獎勵。
第三條 優秀學生的表彰以精神鼓勵為主,同時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優秀學生的評選、獎勵一學年進行一次,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活動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開展,“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活動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開展,其他個人類別的評選活動按當年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 大理大學在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疲ǜ呗殻┥ㄒ韵潞喎Q在校學生)均可參加優秀學生的評選。
第六條 入學不滿一學年的學生不能參評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
第七條 被評為校級優秀學生,并符合國家級、省級優秀學生評選條件者,優先上報參評,畢業時作為評選優秀畢業生條件之一。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方式
第八條 優秀學生表彰獎勵種類:
(一)家級、省級、校級“三好學生”;
(二)國家級、省級、校級“優秀學生干部”;
(三)國家級、省級、校級“優秀畢業生”;
(四)其他個人獎。
第九條 學校對上述獎項的獲得者進行以下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
(三)頒發獎狀或證書;
(四)頒發獎金或獎品。
第十條 凡對國家、社會、學校作出特殊貢獻,并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個人,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級、省級和其他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按文件規定辦理。
第三章 獎勵評選條件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三好學生”評選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有較強的法紀意識和良好的道德品質,誠實守信,能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2.刻苦學習,成績優異,學年內無補考科目,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85分以上;
3.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
4.關心集體,團結同學,樂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備一定的群眾基礎;
5.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各種文體活動,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健康的心理,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良好等級以上。
6.國家獎學金和云南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
(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有較強的法紀意識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誠實守信,能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2.具有學生黨支部干部、學生團支部干部、學生會干部、“三自”委員會干部、班級學生干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資格,累計任期滿一年;
3.在各項工作和集體活動中積極組織,并能起到骨干帶頭作用,辦事公道,群眾基礎扎實,在同學中有較高威信;
4.在自己負責的工作范圍內取得一定成績;
5.熱心為同學服務,嚴于律己,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6.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能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學習成績良好,學年內無補考科目,學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90分以上;
7.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各種文體活動,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心理,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良好等級以上;
8.熱愛勞動,帶頭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在創建文明校園活動中起到積極作用。
(三)優秀畢業生評選基本條件:
1.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德、智、體全面發展,有優良的思想道德品質和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3.熱愛所學專業,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成績優異;
4.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身體健康,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5.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獎學金、云南省政府獎學金,或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優先推薦;
6.在校學習期間,應達到國家統一制定的對該專業畢業生的過級標準;
7.在校學習期間未受過行政處分。
(四)其他個人獎勵評選條件參照以上三條基本條件執行,文件另有規定的按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校屬各學院可按照條件要求結合專業實際制定評審細則,但不能與本辦法的基本條件相沖突。
第四章 評選比例和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級、省級和其他獎勵的評選比例和獎勵標準按當年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比例為校屬各學院(部門、校外辦學點)所有在校學生總數的8%(不含國家獎學金和云南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其中,1%享受一等獎學金1500元;3%享受二等獎學金1000元;4%享受三等獎學金500元。
第十六條 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比例為校屬各學院(部門、校外辦學點)所有在校學生總數的4%,享受獎學金500元。
第十七條 校級“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比例為校屬各學院(部門、校外辦學點)所有畢業學生總數的30%,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評審機構和評選程序
第十八條 評審機構:
(一)學生工作部(處)代表學校對各類學生獎勵進行評審,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名額分配、確定人選、表彰獎勵等工作。
(二)各部門、校屬各學院須相應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小組,負責資格審查、公示、推薦人選等工作。
第十九條 評選程序:
(一)根據各類評優條件及名額,由班級向所屬學院推薦候選人,并填報相關材料。
(二)在班級推薦的基礎上,由校屬各學院根據評審條件及要求確定初步人選,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處)。
(三)經學生工作部(處)審核,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校批準(報有關部門參評),最后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本學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
(一)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
(二)受過黨(團)組織處分或行政紀律處分;
(三)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失信、考試作弊和不良嗜好等行為;
(四)無故拖欠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以及平時有曠課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未交、緩交學費及住宿費的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后,應首先交清欠費。
第六章 評選要求
第二十二條 評選工作要在相關黨政領導的指導下進行,在評審過程中,要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實事求是的原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榮譽,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具有相同或相近內容的獎項在同一學年內不可被同一學生兼獲,但表現特別優異的學生除外。
第二十四條 評選各類獎項時,均需填寫學校統一格式的審批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經審定后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五條 對于公示有異議和各級評審中有異議的,應組織核查,并形成書面材料,須更正的要予以更正,涉及違規、違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類獎勵評審過程中要求基層黨(團)組織提出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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