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日期:2024-07-02  作者: 來源:學生工作部(處)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理大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籍管理包括學生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與結業、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學校正式錄取的新生,經過辦理入學手續、復查、注冊后,取得大理大學學生學籍。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書面向學校請假,并附相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超過報到期限兩周者,或請假后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將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按《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教學〔2013〕8 號)辦理。因患病、留學、創業及其它原因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需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審批表》,學校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新生體檢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同時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最長一年,暫不注冊,離校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已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附屬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若原錄取專業未招生,編入相近專業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教務處根據新生入學報到情況,負責新生電子數據庫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完成云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的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
 
第十條  學生在《大理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分制實施辦法》規定的彈性學制內,遵守《大理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無取消學籍的情形,按學校規定的注冊時間辦理注冊手續,即可保持大理大學學生學籍。每學年注冊二次,注冊時間分別為第一、三學期正式上課之前。學生必須持學生證至所在學院報到,各學院負責審核。學生繳清應繳學費后,方能注冊,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后注冊有效。各學院在開學后第三周內,將注冊情況匯總后報學生處。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已被退學或開除學籍;
(二)休學后沒有辦理復學手續;
(三)未按規定繳納學費。
 
第十二條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的,應事先請假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不超過兩周。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在辦理申請貸款和資助期間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注冊后有效。暫緩注冊學生應在獲得相應資助后一周內繳費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執行,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 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課程重修及補考,按大理大學課程考核等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41號令第四條為主要依據,結合大理大學有關管理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由于學業情況不理想,本人申請、家長同意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自愿延長學制,進入本專業低年級班級學習,專業學費按標準修業年限收取。訂單定向培養的學生因自愿延長學制影響就業協議的,由學生本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九條   學校有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
(一)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
(二)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新學習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考勤按大理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執行。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按《大理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新生錄取專業進行注冊入學。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必須在學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并在校學習滿一學年后方可辦理。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可由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修業的最長年限(包含休學):標準修業年限 5 年的本科專業為7 年,標準修業年限4 年的本科專業為6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或休養超過 4 周及以上;
(二)因病、因事請假超過4 周及以上;
(三)一學年內選課學分總數不足23 學分;
(四)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五)因創業需要休學的;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申請,因病需附相關證明和材料,經所在學院核準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以一個學期或一學年為期限,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延長期限,但休學時間與在校學習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在校最長年限。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完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或在醫院治療;
(二)休學學生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或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復查核準、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復查: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核,符合高考招生健康體檢標準;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申請復學時,須提供必要的證明;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依照大理大學有關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處理,開除學籍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六條  復學學生編入原學院和原主修專業相應年級學習,若原專業已中斷招生,可編入到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學籍予以取消:
(一)一學年取得學分累計未達11學分而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
(二)學生在校期間連續3 次或累計達到4 次受到學業警示;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及其它嚴重影響本人及他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學生在校期間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校外實習、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缺勤累計數超過相關規定的;
(七)學生自行離校時間累計超過相關規定的;
(八)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或者申請辦理后未獲準,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
(九)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標準修業年限2年;
(十)本人自愿申請退學。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家長及學院同意后,報學校審核同意,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或教務處依據相關規定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發文,并出具退學決定書送相應學院,由學院送交學生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園公告欄或校園網上公告。 退學學生取消學籍后,由教務處辦理學生學籍異動手續,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校發給退學學生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者可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單,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退學的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收到退學決定書后一周內由相應學院負責與學生一同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者,學校有權令其離校,不發給其任何證明。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意外傷殘者而退學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領回。
 
第四十一條  退學學生已交學費的退還按大理大學有關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三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獲得畢業資格(證書)者,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提前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對于退學及取消學籍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十八條  具有大理大學學籍的在校學生,按學校規定畢業、結業、肄業后,其學籍自行終結。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將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一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三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所有在校學生;原《大理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大院教發〔2010〕1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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