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云教貸〔2017〕10 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五年制高職后兩年)學生及本專科預科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3檔。一般困難是指學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籌集到的用于維持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的資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困難是指學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籌集到的用于維持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的資金,缺口超過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特殊困難是指學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基本不能維持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缺口資金超過三分之二。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學習、生活基本費用,本人實際生活費用低于大理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大理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學生;或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1.來自建檔立卡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或農村家庭、或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2.來自國家級貧困縣的農村地區或邊疆高寒山區、貧困地區。
3.孤殘學生、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或優撫對象子女。
4.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及財產的重大損失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5.家庭成員因殘疾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
6.父母雙方下崗或失業,且無再就業的城鎮家庭。
7.其他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必須有充分證明材料)。
第三章 認定工作機制
第八條 學校建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班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工作部(處)作為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三)學院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審核本院的認定工作。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院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
(四)班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以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一條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依據,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將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城鎮低保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對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列入特殊困難檔次。
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交由當地縣、市、區扶貧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原件,農村低保、城鎮低保家庭學生需提交低保證復印件(須查驗原件),特困救助供養學生需提交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復印件(須查驗原件),孤兒需提交孤兒證復印件(須查驗原件),主要家庭成員或學生本人殘疾需提交殘疾證復印件(須查驗原件),主要家庭成員或學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疾病證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證明書復印件(須查驗原件)。
第十二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學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工作部(處)提請復議。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認定工作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要正確認識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助困型資助項目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基本、兜底線”的功能定位,堅決杜絕將“助學金”變成“獎學金”或用“助學金”代替“獎學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 完善動態管理。學校及學院應開展調查研究工作,采用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深入、直觀地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及時發現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學校和學院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適時隨機抽選不少于10%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也可以跟學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聯系確認。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各學院在認定過程中切實保護學生的隱私和自尊,注重維護學生心理健康。評議認定以評議書面材料為主,需進一步深入了解情況的,可采取個別訪談和家訪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請認定學生在公開場合當眾訴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將民主評議工作交由學生會或班委會組織;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在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學校和各學院應加強和改進理想信念教育、誠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勵志教育,將思想政治工作和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加大幫困、助學、育人力度。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報告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夸大虛報。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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