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 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征兵辦公室,新疆生 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我們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 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2021年12月30日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 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 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 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 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 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 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 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 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 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 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 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 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 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 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 性、及時性負責。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 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退役軍人 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 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 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省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省級 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 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 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 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 科生,每年獎勵6萬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 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 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 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 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范 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 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 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 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 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0000 元;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財政 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 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 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 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 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 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 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 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 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 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 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 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 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 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 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 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獎勵2萬名,每生 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 一、二 、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 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 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 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免 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 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六盤 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 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 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 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 檔。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 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 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 西藏、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
策。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 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 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 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 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 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 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 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 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 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 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 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 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 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 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 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碩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標準,不區 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 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 30% 、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 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 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山東、福建3 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和 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 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 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 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 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 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 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 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 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 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 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 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
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 60%;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部分中部市縣比照享受西部地 區政策,中央財政按第一檔負擔8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 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 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 辦學校就讀的一 、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 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 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 生收取。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 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 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 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 負擔50%、30%、10%。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 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 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 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 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 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
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 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 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 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 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地方高校資金由 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 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 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 預算資金。
中央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按照 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 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
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 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 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
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 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 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 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 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 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職責和財政部統一部 署,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 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 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 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 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 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 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 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 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 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 學 生 。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 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 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 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 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 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 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 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 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 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 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 19號)同時廢止。
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下載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