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及所屬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控制,是由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公司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公司及其所屬企業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財務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內部監督。
第六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嚴格遵守本規定,規范管理,依法經營。
第二章 財務內部控制
第七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進行財務機構及崗位設置,進行會計核算。
一、財務機構設置及財務人員職責
(一)根據《會計法》規定, 公司負責人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其他部門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財務部門、會計人員開展工作。在財務會計活動中做到:
1.嚴格遵守國家及上級的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2.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財會部門。
3.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4.嚴格執行財務計劃或預算。
5.確保本部門所經管的財產物資安全、完整。
6.接受財務部門在財會工作上的指導和監督。
(三)財會部門內部應當建立牽制、互控制度。會計事項的處理不能由一人辦理全過程,必須由二人及以上人員處理。具體內容包括:
1.出納工作由出納人員負責,其他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員以外的人員代收現金時,必須由財務主管人員指定。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的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有價證券帳目的登記,不得編制記帳憑證、不得兼管總帳、電算系統維護員、管理員、不得從事除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以外的明細帳登記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工作。
3.出納人員、制證人員、稽核人員、審批人員、記帳人員不能由一人兼任。
4.會計人員不得兼任財產物資的采購、保管等工作。
(四)財會部門內部應當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設置稽核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稽核人員。稽核人員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l.審核經濟業務事項和財務收支是否符合國家及上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財務收支是否在財務計劃或預算之內。
2.審核會計憑證、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3.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是否與財務會計帳簿記錄相符。
4.稽核人員應由財會主管人員提名,報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人批準,并在財會崗位責任制中予以明確。
(五)財會主管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
2.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公司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3.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4.熟悉會計工作各個崗位的技術操作規程和核算方法。
5.身體狀況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財務主管人員的任免,必須報經上級人事、財會部門批準。
(六)會計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中專以上財會學歷和必要的專業知識,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會計人員掌握計算機能力應達到初級標準。
4.堅持原則、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
(七)任(聘)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領導班子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主管人員。財會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財會部門中任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同一財會部門中任職。
(八)財會主管人員、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辦理調轉手續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代辦移交。
二、會計處理及報帳程序
(一)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并按以下流程進行會計報帳處理:
經辦人員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后,應當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報請有關領導簽字,及時送交財會部門進行報帳,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收、付款憑證,出納人員根據收款、付款憑證辦理收付業務,登記庫存現金日記帳,帳務人員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分類帳、總帳,期末,將總帳與庫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和各明細分類帳的余額核對相符----根據帳簿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業務經辦人員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國家統—會計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
1.內容是否填寫齊全并符合規定,與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
2.接收單位是否為正確。
3.收據、發票種類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有效期內,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4.裁剪發票的裁剪金額是否與小寫金額相符。限額發票的填寫余額是否超過最高限額。
5.發票是否有稅務局統一監制章、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是否有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章;從外單位取得收據、發票是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6.收據、發票金額有否涂改、是否與發生的經濟業務金額相符。
7.購買實物較多時,發票中無明細項目的,是否附有與發票總金額相符且加蓋了對方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明細表。
8.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八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規定。
第九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報帳,嚴格遵守當期成本費用與收入匹配原則。
第十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財務管理應遵循“資金合理配置、收支積極平衡、成本效益最優、收益風險均衡、分級分權管理、利益關系協調”的原則。
第四章 內部監督
第十二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
日常監督是指公司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并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