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隊伍建設,科學合理地評價職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和督促廣大職工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為聘任、分配、獎懲、辭退提供依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的要求,堅持全面科學、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分類實施的原則,對被考核人進行全面考核,既注重考核德才表現,更注重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條 考核對象包括公司全體在編、非編職工,處級干部按學校黨委組織部制定的相關辦法進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公司成立由領導班子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職工考核工作領導組,負責領導公司全體職工的考核工作,具體職責是:
⒈根據學校考核工作規定,審定公司考核辦法;
⒉組織、指導公司的考核工作;
⒊審定考核結果;
⒋審核考核申訴委員會對職工關于考核結果申訴作出的處理意見。
考核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綜合辦),負責考核工作日常事務。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主席任主任,相關人員組成的考核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對考核的申訴并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具體職責是:
⒈監督公司的考核工作;
⒉接待職工對考核結果的意見反映或申訴,并就一般性意見作必要的政策解釋和疏導;
⒊對職工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后作出處理,處理意見報考核工作領導組審核;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條 考核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下達考核通知,并提供經公司考核領導組審核批準的職工考核指標體系和量化打分表。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下屬各企業根據考核通知要求,安排布置考核名單上的職工參加考核工作。
1.職工個人依據受聘崗位的職責、任務和目標等要求,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作出書面總結,填寫《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職工年度考核登記表》。
2.考核按逐級考核、分類考核、交叉考核的原則開展。
3.科級干部、部門、企業負責人在職工大會述職匯報,其他職工在本部門或本企業范圍內進行述職匯報。在述職匯報的基礎上,每一位被考核人員由全體職工依照相關考核指標體系對其本年度內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定性評價和量化打分),形成群眾測評意見,分值占總分的50%;另由公司領導或部門、企業負責人對其進行測評,形成領導測評意見,分值占總分的50%,最終形成考核得分,并根據得分情況評定出考核等次。
4.考核結果經考核工作領導組審定后在全公司公示3至7天天。職工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考核申訴委員會反映,提請考核申訴委員會處理。
5.考核結果以公司文件形式在全公司發布。考核結果須填入考核登記表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 職工履職情況的平時表現是測評的基礎。各部門各企業應做好日常表現記載,內容主要包括出勤、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工作中的成績或失誤、遵紀守法或違法違紀、受表彰獎勵或批評處分等主要情況。具體記載方式由各部門各企業自己制定。
第四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九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其中,德和廉兩部分內容對所有崗位的要求相同。
德:主要考核政治態度、思想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等。
能:主要考核管理、技術、技能等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參加業務培訓、知識更新等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和愛崗敬業的實際表現及遵守工作紀律等情況。
績:主要考核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益、取得成績(成果)的水平及相應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受獎情況。
廉:主要考核工作中遵守公司紀律、規定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 根據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等基本規定,結合各類崗位對聘用人員的條件要求特點,確定相應的考核重點。
⒈管理崗職工的考核重點是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紀律、協作精神、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
⒉工勤技能崗職工的考核重點是:服務態度、操作技能、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工作紀律、工作數量和工作質量等情況。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其后所述規定辦理:
⒈當年度來公司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職工,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⒉當年度受到警告處分的職工,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記過處分的,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職務等級處分的,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⒊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90天,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⒋未經部門或企業批準擅自離崗但還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職工或經考核工作領導組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但應在考核表中記載不參加考核的原因。
⒌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使用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考核單位(部門、企業)參加年終考核職工總數的15%。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考核工作領導組認定,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⒈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受到國家行政處罰、學校黨紀處分的。
⒉有違反公司紀律和規定,情節嚴重的;散布反黨、反政府、反社會主義言論,或參加非法組織、參與非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⒊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3萬元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⒋缺乏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但又不服從組織合理安排的。
⒌無正當理由,連續脫崗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脫崗10天的,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考核工作領導組認定,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為基本合格:
⒈工作不負責任。或責任心不強,或違反工作程序造成責任性差錯達到2次的。
⒉工作中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服務態度惡劣,群眾意見普遍不滿,被師生和顧客投訴2次以上且投訴情況屬實的。
⒊無正當理由,連續脫崗超過3天或年度內累計脫崗6天的。
第十四條 職工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評優評獎、職務職稱晉升、崗位續聘、緩聘、解聘或辭退等的重要依據。
⒈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職工,下年度正常參與年終績效獎勵分配,可以申報或推薦參評各類各級獎勵;正常申請晉升次年內的職務或待遇。
⒉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檔次的,下一年度不能參與年終績效獎勵分配,下一年不得申請晉升職務或待遇。
⒊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人員,下一年度不能參與年終績效獎勵分配,并視必要進行崗位調整。
⒋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愿意接受崗位調整的,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監管
第十五條 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各部門、各企業要高度重視職工的考核工作,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認真解決考核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各部門、各企業的考核實施細則(包括自定的業績量化指標),逐步建立以考核為主要調控手段的人員激勵機制。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領導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考核規定與考核程序,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地對職工進行考核。對違反考核規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職工年度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
⒈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管理崗職工年度考核量化評分表
⒉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工勤技能崗職工年度考核量化評分表
⒊大理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職工年度考核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