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臨時困難補助是面向我校家庭有特殊困難學生設立的一項臨時助困措施,是我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途徑之一,也是支持教育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為了真正做到“絕不讓一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輟學”,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設立特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按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的相關要求,將每年在校學生學費收入的10%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專項經費,同時將一些企業的贊助納入管理,專門設立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專項助困基金。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經學校研究決定將專項助困基金劃分為六個部分,其中35%用于設立校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勵志獎學金助學金,20%用于勤工助學專項資金,20%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困難補助,10%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業創業培訓,10%用于學生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金支付,5%用于特殊困難學生的補助。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資助對象指我校在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導致家庭經濟臨時困難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為一次性補助,原則上一學期內不能重復享受。
四、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道德品質好,學習態度端正,努力學習,奮發向上。
五、為了便于管理,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按生均60元劃撥到各校屬學院,由各學院根據學生困難情況核發。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交輔導員或班主任,經輔導員或班主任對學生困難情況進行了解核實后,簽署意見并在班內公示后報學院審核批準。
七、因重大疾病及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由申請人向學生處提交《大理大學臨時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按學校規定程序審批。
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只能用于補助申請人暫時的基本生活費,不能另作它用。
九、核發該款項需由各學院登記造冊,由領款人簽名報財務處發放到學生個人銀行卡賬戶。校屬學院要建立詳細發放臺賬及檔案,學校每年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校屬學院臨時困難補助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的標準及程序:
1、補助標準:根據申請人的困難程度,由學院審批給予1000元以內臨時困難補助;對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報學生處按學校規定審批,給予5000元以內特殊困難補助。
2、各學院按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后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審批結束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十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1、在校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受處分;
2、生活鋪張浪費,有大額消費、購買奢侈品或其他不良嗜好。
十二、校屬學院職責:
1、臨時困難補助按生均60元的標準核撥到各校屬學院,由各學院掌握使用。各學院根據學生困難情況核發,額度一般控制在每生每次1000元以內,發放時由各學院統一造冊按照學校財務規定程序審批,審批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2、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的調查、統計,核實其申請的真實情況,并對受助學生進行監督管理,嚴禁盲目審批。
3、各學院要指定專門的學生工作管理干部負責該項工作。該項經費屬于專項助困經費,只能用于特殊困難學生的資助,不能挪作他用,如不按相關規定使用,將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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