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理大學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 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大理大學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經學校2020年第13次 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 理 大 學
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 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 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 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和省教育 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 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 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 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 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崗位要優先安排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 難學生,重點保障學有余力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家庭經濟 困難殘疾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按需 獲得勤工助學崗位。
第五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為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和校外勤工 助學崗位兩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指由學校內相關部門聘用由學 校支付報酬的崗位;校外勤工助學崗位是指由學校相關部門推薦 到校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實行“崗位公開、 公平競爭、擇優錄用、誰設崗、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部門根 據學生工作部(處)批準設崗情況公開向普通全日制在籍學生招 聘,由學校按規定支付報酬;校外勤工助學崗位須報學校同意, 與校外招聘單位按規定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協議并支付報 酬。
第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 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七條 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統一組織和 管理,負責勤工助學工作宏觀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校內勤工 助學崗位的設定、用人要求、計酬標準的審核和批準;負責與學 校內外各有關部門進行聯系與溝通,以開辟更多的適合學生從事 的勤工助學崗位。校內各部門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必須經學 生工作部(處)審批、登記,并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科具體負責校內勤工助 學崗位的日常管理監督及勞動報酬的核發工資。為強化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學生資助科下設勤工助學中心,下設用工 管理部、審核登記部、督察督辦部。勤工助學中心是為學生提供 服務和實施監督的組織,由勤工助學學生組成,在學生工作部(處) 學生資助科的指導下共同拓展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負責與校內 外單位聯系,為學生創造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負責對校內各勤 工助學崗位履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招聘與錄用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全日制在籍學生均可申請勤 工助學崗位,受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不能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屬 特困生的可優先考慮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條 所有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若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后在全班綜合測評明顯下降或受到行政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的,學 生工作部(處)有權撤銷其勤工助學工作的資格。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的申報程序如下:
申請人填寫《大理大學勤工助學申請表》,交輔導員或班主 任在班委會上通過并審定,由輔導員或班主任寫推薦意見后上交 各校屬學院學生辦存檔登記,由學生辦負責向各用人部門推薦。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及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未經學生工作部(處) 批準,不得在校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各種經營性活動。任何學生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內擺攤設點,不得在學生公寓
(宿舍)從事商業性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從事勤工助學或 兼職活動。
第十三條 校屬各學院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須報學生工作 部(處)備案,校屬各學院不得私自推薦學生到校外進行勤工助 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和各校屬學院根據實際需求,于 每學年9月份向學生工作部(處)申報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每學 年申報一次),學生工作部(處)根據學校劃撥的專項資金及各 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批準設置崗位數目,并向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 校屬各單位進行批復。各用工部門根據學生工作部(處)的批復 進行公開招聘,學生上崗后,用工部門應當及時填寫《大理大學 勤工助學崗位登記表》送交學生工作部(處)資助科存檔備案并 開始計發工資。若使用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學生工作部
(處)學生資助科,并及時上報《大理大學勤工助學崗位登記表》。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每學年申報一次,無特殊情況勤工助學崗位職 數一學年內不作調整。
第十五條 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份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凡在 校內從事兩份勤工助學崗位的,勞動報酬按一份計發。
第十六條 學生到校外從事勤工助學必須經學院學生辦批 準并到學生處備案登記。未經批準私自到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或兼 職等商業活動的,若違反校紀校規,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凡未經批準在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而發生意外或造成不良后 果的,學校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凡申請設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要做好勤 工助學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崗位職責,注重學生的勞 動保護和安全,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加強技術指導,了解和掌 握學生的勞動表現情況,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給予表彰 和獎勵,對不服從勞動安排的學生應給予批評教育。各學院要加 強校外勤工助學學生管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崗前培訓,督 促學生與校外勤工助學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協議書。
第六章 勞動報酬及考核
第十八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8 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每個月勞動報酬根據崗位性質在200 元至600元之間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工資由學生處核定后報 財務處發放。校外勤工助學按協議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和服務所應獲得的勞動 報酬。用工單位在確定勞動報酬時,要充分體現按勞取酬和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原則,不得隨意扣減學生的勞動報酬,不得 虛報或多報勞動量、不得超值發放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各用工部門根據每月的考核情況,在每月5日前 將工資考核表報學生工作部(處)資助科,由資助科審核,資助 科匯總后報學生工作部(處)領導及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審批后由資助科具體發放。
第二十一條 每學期末,各用工部門要對在本部門參加勤工 助學的學生進行考核,評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并將考核結果報學生工作部(處)資助科備案,作為今后安排勤 工助學崗位的依據,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服從安排的學生,學校 有權停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并在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章 勤工助學崗位責任教師職責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責任教師是校內各用工部門對 所使用的勤工助學崗位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勤工助學 崗位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指導。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 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組織 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 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三條 制定本部門(學院)勤工助學崗位用工計劃, 每學年開學初向學生工作部(處)申報。
第二十四條 制定勤工助學崗位職責及工作制度,提出勤工 助學崗位聘用人員的具體要求,負責按批復崗位職數做好招聘工 作。
第二十五條 負責對勤工助學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并 按規定做好勤工助學人員報酬的核定、報批工作,負責每個月上 報勤工助學人員考勤。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 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 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 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 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 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 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 法。
第二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 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 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 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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