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 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切實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 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專科高 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 系的意見》(國發[2007]13 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經濟困 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包括大理大學校 級勵志獎學金和大理大學校級助學金兩部分。大理大學校級勵志 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優先。校級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 專科學生。
第二章 校級勵志獎學金的評選條件、程序、比例及獎勵標準 第三條 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勵志獎學金評選對象是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同 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
(二)政治思想品德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誠實守信,無違法 違紀記錄,無不良嗜好,積極上進,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三)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優秀,綜合素質測評達優秀等 級。
(四)身體素質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各種文娛體育活動, 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健康的心理素質,體育鍛煉 達國家標準。
第四條 勵志獎學金的評選程序:
(一)根據校級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提交《大理大學校級 勵志獎學金申請表》,由班級向所在學院申報;
(二)由各學院根據評選條件及要求確定初步人選,進行公 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處);
(三)經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并在全校公示無異議后報 學校核準;
(四)報學校批準后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條 校級勵志獎學金的評選比例及獎勵標準:
(一)評選比例:勵志獎學金比例按各學院全日制在校本、 專科學生總數的5%評選;
(二)標準:每生每年獎勵標準為 2000 元。
第三章 校級助學金的評選條件、程序、比例及資助標準 第六條 校級助學金的評選條件:
(一)校級助學金評選對象是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認定建檔 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政治思想品德好:堅持實行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誠實守信,無不良 嗜好,積極上進。
第七條 校級助學金評選程序:
(一)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 明材料;
(二)根據校級助學金評選條件,由班級向所屬學院申報;
(三)由各學院根據評選條件及要求確定初步人選,進行公 示無異后報學生工作部(處);
(四)經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后發放。 第八條 校級助學金評選比例及資助標準:
(一)評選比例:根據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總數的4%評 選,由學生工作部(處)根據各學院學生數按比例將名額分配到 各學院;
(二)資助標準:校級助學金資助標準為 1000 元/生,一次 性發放。
第九條 在評選校級勵志獎學金和校級助學金中應把握以
下原則:
(一)校級勵志獎學金不能與其它各級各類獎學金、勵志獎 學金重復獲得;
(二)校級助學金不能與其它各級各類助學金重復獲得;
(三)校級助學金獲得者可以參加各級各類獎學金、勵志獎 學金的評選。
第十條 本學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級勵志獎學金和校級助學金的評選:
(一)受黨(團)組織處分或行政紀律處分;
(二)無故拖欠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行為;
(三)有《大理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八條規定“不予資助”的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在評獎、評助中與其 他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不因獲得助學貸款而影響他們的評獎、評 助活動。
第十二條 未交、緩交學費及住宿費的學生,在獲得大理大 學勵志獎學金或助學金后,應優先交清欠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 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