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臨時困難補助是面向我校家庭有特殊困難學生設立的 一項臨時助困措施,是我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途徑之一, 也是支持教育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為了真正做到“絕不讓一個家 庭經濟困難學生輟學” ,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 業,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設立特 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 辦法。
一、按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的相關要求,將每年在校學生 學費收入的 10%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專項經費,同時將 一些企業的贊助納入管理,專門設立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專項 助困基金。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經學校研究決定將專項助困基金 劃分為六個部分,其中35%用于設立校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勵志 獎學金助學金,20%用于勤工助學專項資金,20%用于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臨時困難補助, 10%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業創業培 訓,10%用于學生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金支付,5%用于特殊困難 學生的補助。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資助對象指我校在讀的全日 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導致家庭經濟 臨時困難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為一次性補助,原則上一學 期內不能重復享受。
四、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道德品質好, 學習態度端正,努力學習,奮發向上。
五、為了便于管理,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按生均 60 元劃撥到各校屬學院,由各學院根據學生困難情況核發。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交 輔導員或班主任,經輔導員或班主任對學生困難情況進行了解核 實后,簽署意見并在班內公示后報學院審核批準。
七、因重大疾病及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經 濟特別困難的,由申請人向學生處提交《大理大學臨時困難補助 申請審批表》按學校規定程序審批。
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只能用于補助申請人暫時的 基本生活費,不能另作它用。
九、核發該款項需由各學院登記造冊,由領款人簽名報財務 處發放到學生個人銀行卡賬戶。校屬學院要建立詳細發放臺賬及 檔案,學校每年將組織相關部門對校屬學院臨時困難補助專項經 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補助的標準及程序:
1.補助標準:根據申請人的困難程度,由學院審批給予 1000 元以內臨時困難補助;對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報學生處按學校規定 審批,給予5000 元以內特殊困難補助。
2.各學院按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后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審批結束后報學生工作 部(處)備案。
十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1.在校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受處分;
2.生活鋪張浪費,有大額消費、購買奢侈品或其他不良嗜好。
十二、校屬學院職責:
1.臨時困難補助按生均60 元的標準核撥到各校屬學院,由 各學院掌握使用。各學院根據學生困難情況核發,額度一般控制 在每生每次 1000 元以內,發放時由各學院統一造冊按照學校財務 規定程序審批,審批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2.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的調查、統計,核實其申請 的真實情況,并對受助學生進行監督管理,嚴禁盲目審批。
3.各學院要指定專門的學生工作管理干部負責該項工作。該 項經費屬于專項助困經費,只能用于特殊困難學生的資助,不能 挪作他用,如不按相關規定使用,將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 解釋。